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津水库管理的通告
2006-9-18 11:53:05 点击次数:
宁津水库(惠宁湖)是宁津县城区及农村供水水源工程,水库的水质及工程安全关系着宁津人民的饮水安全和水库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为加强宁津水库的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库蓄水、供水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宁津水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包括引水渠和蓄水库区以及为引水渠和蓄水库区配套的围栏、引水口、泵站、输水管道、供电、通讯照明、观测设备等水库设施。
二、本通告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治安秩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水库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宁津镇,应当配合县水务局做好水库管理工作。
四、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在水库设置警界标志,严格限制车辆和行人进入。
五、为确保水库安全,宁津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务局,在水库外划定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水库截渗沟外3.5米以内为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水库截渗沟外50米为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属权不变。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建窑、取土以及从事对水源产生污染的行为。
六、在水库库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采伐树木,割草放牧,践踏、破坏草坪;
(二)在水库专用交通道路、坝顶公路、生产桥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
(三)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在生产桥上行驶;
(四)在水域内捕鱼、炸鱼、钓鱼、游泳、洗澡;
(五)在水域内清洗车辆、容器、衣物、浸泡麻物;
(六)擅自布设机泵等设施在水库内取水;
(七)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等活动。
七、对损坏围栏、围坝、通讯、照明、输变电线路等水库设施的,以及在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污染水源等活动的,由县水务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可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向水域、截渗沟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造成水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务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盗窃水库设施、辱骂殴打水库管理人员、寻衅滋事干扰水库正常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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