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广场管理的公告
2006-9-18 11:53:44 点击次数:
为搞好县城中心广场管理,维护广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进入广场的游人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保持清洁的卫生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严禁乱扔污物垃圾、随地吐痰、便溺,果皮、废纸、烟蒂等要投入垃圾桶内;不准席地而睡;不准自带酒类和食品在广场用餐;不准踢足球、滑旱冰;不准带宠物进入广场;不准燃放鞭炮或从事其它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广场上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需在广场内举行正当的文化娱乐等集会活动的,须经广场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进行。
三、各种车辆(残疾人轮椅除外)不准进入广场。
四、必需的服务设施由广场管理部门一次性设置,统一管理。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广场管理人员将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广场管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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