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财乡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48:37 点击次数:
宁政办发〔2006〕41号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村财乡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津县“村财乡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宁津县“村财乡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财务管理,彻底解决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宁发〔2006〕26号)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财乡管”是指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物所有权、支配权的前提下,将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目、资金由乡镇经管站进行统一代管的一种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开发区、城区办事处经管站及所代管的村合作经济组织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的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村财乡管”的原则
(一)以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基本核算单位不变;
(二)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不变;
(三)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使用权不变。
第五条 “村财乡管”的对象为全县全部行政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帐目和资金。
第六条 代管资金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组各业承包收入,“一事一议”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补助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借款及贷款,各种捐助资金,变卖资产收入,其他收入资金。
第七条 帐簿设置
(一)村级设置“一帐四簿”,即现金日记帐、用工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和备用金登记簿。
(二)乡镇经管站设置“四帐”,即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收支明细帐和往来明细帐。
第三章 报帐记帐程序
第八条 每月1—5日,由村会计将上月发生的原始会计凭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后,到乡镇经管站报帐,乡镇经管站审计员对原始单据审查合格后,记入有关帐簿,对审查不合格的凭证做出不予记帐的决定,限期补办手续或在原始凭证上加盖作废章作退回处理。
对于单据手续不全的,要补全手续后再报帐。属于不合理开支的,冲销现金日记帐,并由经办人和签字人负责追回付出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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