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财乡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48:37 点击次数: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加强代管资金管理。
(一)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必须在3日内上交乡镇经管站代管,不准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二)乡镇经管站对各村代管资金要严格保管,在银行分村开设帐户,并在银行预留凭以支取现金的乡镇和村两级印鉴。“乡镇经管站农村财务代管专用”专用章为乡镇级代管资金专用印鉴章,村级印鉴为村委会公章,两章齐全方可支取。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应代管的资金直接存入乡镇经管站指定的代管帐户,然后将银行对帐单交到乡镇经管站,由乡镇代管会计据以登记代管资金台帐。
(四)代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借支、抵顶,严禁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乡镇财政。
(五)各村申领代管资金时,要先写出书面申请,报乡镇经管站批准后,凭经管站出具的盖有银行预留印鉴的支款批准书到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第十条 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小、路途远近、经济业务发生的频繁程度及经济实力等情况,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留有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备用金”限额一般控制在300—800元的范围内,各村具体数额由各乡镇经管站根据各村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300元以下的小额开支由村委会讨论确定;300—500元的开支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确定;5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委会研究并提出申请,汇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管站批准,方可支付。
村级开支确需借款(或贷款)的,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报乡镇分管领导、经管站批准,并严格借款手续;凡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借款报帐。
第五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二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有关干部共同参加的5—7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群众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审议权、财务收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第十三条 民主理财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资金筹集、资金管理和投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收益分配、干部工资、承包合同及“一事一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等。
第十四条 民主理财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村每月1—2日召开一次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对本村上月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民主理财小组要积极参加村两委随时召开的会议,研究制定村集体的财务收支计划、专项财务活动及年终收益分配等。对群众反映的有关财务问题,民主理财小组要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的帐目实事求是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各业承包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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