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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财乡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48:37              点击次数: 

   

(二)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在群众居住集中地带或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公开栏要统一、规范,要有遮雨设施。

(三)财务公开时间及要求。全县实行统一公开日制度,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中旬为全县统一公开时间。每一件较大涉及财务的事件完成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对于村民会议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

(四)财务公开审查批准程序。财务公开前,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经管站认可,同时要有村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其他公开的内容也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认可,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公开的资料要认真整理并入档保管。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档案。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分配方案、各种契约合同、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及会计人员移交清单等会计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财务档案由经管站委派专人负责保管,在经管站设立专橱妥善存放,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需要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做好借阅记录并限期归还。经管站要定期对财务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保管财务档案资料,致使资料毁损、丢失的,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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