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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关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06-9-18 11:50:09              点击次数: 

                                          宁政发[20064

 

                                           宁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银河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工资统一代发后,乡镇的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重新核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和基数,合理确定乡镇财政体制,解决乡镇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根据德政办发[2005]34号文件要求,对我县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改革。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管理方式的基础上,转变理财观念,调整理财思路,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与乡镇的事权和财权,解决乡镇之间不平衡的问题,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确保工资正常发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这次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主要是按税种划分乡镇财政收入的范围和比例,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结余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公益事业、办公经费等支出,超支部分自行解决。

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确定。

 1、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和比例:按增值税的12.5%部分、企业所得税的25%部分、个人所得税的25%部分、营业税的50%部分、其他工商税收的100%、耕地占用税、契税、社会抚养费为乡镇固定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

 2、按事权划分支出范围:除乡镇教师和离休干部“两费”实行统一管理外,其余支出纳入乡镇支出范围。

(二)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的核定:工商各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社会抚养费以2005年各乡镇实际完成数为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核定:

1)乡镇个人部分:乡镇应承担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抚人员工资均以2005年规范调整后的工资实发数为支出基数。

2)乡镇公用经费:以宁政办发[2005]46号文件核定公用经费支出基数。

3)村级支出:村支部书记、计生主任工资、独生子女奖励费、敬老院民生活费、报刊费、优待金按2005年实际发放数作为支出基数。

以上三项经费合计,为乡镇支出基数。

(三)乡镇定额补助或上交基数的确定。

根据核定的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收入基数与支出基数相抵后,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差额为乡镇体制补助数,支出基数小于收入基数的差额为乡镇体制上解数。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一经确定,严格按体制执行。对因区划变动、重大税源调整等引起收支变动的,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对基数作相应调整。

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定宁津镇、时集镇、大曹镇、张大庄乡、刘营伍乡的乡镇固定收入,增长部分实行县乡五:五分成。银河开发区按收入增长部分实行县与开发区七:三分成。其他乡镇固定收入增长部分留归乡镇。

(四)财力结算。

对乡镇的体制结算,为简化结算事项,对原体制规定的各种结算项目进行合并,重新确定体制补助或上解。新体制确定后,严格按乡镇的补助数、上交数执行。对中央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结算项目,因已打入支出基数,不再单独结算。对以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增资政策,相应调整乡镇的支出基数。乡镇人员正常的增资减资因素由乡镇自行解决,不再调整支出基数。

对以前县乡往来结算乡镇欠县资金,将在今后年度县乡结算时分期分批扣还。

(五)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

乡镇债务是当前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后,在债权人、债务人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县对乡镇债权、债务的管理,坚决扎住乡镇举借新债的“口子”,从根本上堵住乡镇债务盲目膨胀的源头。严格举债审批程序,乡镇确实需要举借新债的,必须提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还债措施和还债时间,否则,县政府不予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举借新债。每年要将减轻债务作为乡镇年终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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