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51:22 点击次数:
宁政发〔2006〕45号
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津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津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宁津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宁发〔2006〕2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局、乡镇经管站(简称县经管局、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六条 县经管局、乡镇经管站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其编制从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第七条 农村审计所需的业务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 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对象、重点与审计职权
第九条 农村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农村审计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各项收入是否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等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权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
(五)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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