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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51:22              点击次数: 

   

 (六)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承包金、租金、土地征用费等费用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八)借入、借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政府拨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一)群众迫切关心、反映强烈的经济事项;

 (十二)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县经管局、乡镇经管站在进行农村审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查阅、复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决算等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拖延、谎报;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必要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和农村集体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农村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二条 农村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审计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常规审计;

(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审计或任期内离任审计;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集体经济管理违反财务规则,需要进行的审计;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进行的审计。

第十四条 农村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后,应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上应写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和要求等。

第十五条 农村审计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农村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审计: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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