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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51:22              点击次数: 

 

(二)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和实物等;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八条 农村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审计完毕后,应向所在的农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作出说明或者复查。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完毕后,审计机构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应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对异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常规审计,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每年审计不少于十分之一的村,乡镇经管站每年审计不少于五分之一的村。专题审计和重点审计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随时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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