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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关于规范农村机动地承包工作的意见

2006-9-18 11:51:47              点击次数: 

                                        宁政发〔200644

 

宁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农村机动地承包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宁发〔200626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加做好机动地承包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农民负担减轻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空前高涨,土地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县农村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中央制定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我县也于1999年全面推行了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工作。从近年农民信访及调查情况看,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问题是机动地承包不规范:一是有的村机动地面积超过总耕地面积5%的规定,承包到期后,不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二是有的村抽回农户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三是有的村机动地承包期限过长,有的高达10年以上;四是有的村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留下很多隐患;五是有的村机动地承包不公开、不透明,如有的村干部及其亲属低价承包大量机动地,且一包多年,不仅侵害了集体利益,也造成群众强烈不满。因此,各级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机动地承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利用法律的手段和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又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二、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规范机动地承包工作
  
(一)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实施办法》。要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增加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严格执行法规政策,规范机动地承包行为。按照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于2006年秋种前分包到户。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该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机动地及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先分给新增人口,解决人地矛盾,剩余部分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机动地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承包权。招标承包方案应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后,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包价格、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群众无异意后,签订承包合同,报乡镇经管站鉴章备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发包集体土地,增加集体收益,减少集体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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