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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52:14              点击次数: 

                                  

宁政发〔200643

 

    宁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津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区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津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宁津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宁发〔2006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按行政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适应农村家庭承包的特点;三是要坚持民主管理;四是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经管站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人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

 第七条 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农村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乡镇经管站审核后聘用,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凭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要通过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会计证后,方能上岗。

 第九条 农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乡镇经管站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否则,追究财会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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