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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52:14              点击次数: 

第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乡镇经管站和村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财会人员。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村财乡管”的模式,是指村集体的帐薄、凭证和现金、存款由乡镇经管站代管,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后,村级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用工登记簿、往来登记簿、土地承包登记簿和备用金登记簿。乡镇经管站设置“四帐”,即: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收支明细帐和往来明细帐。

第十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村财乡管”后,村级设置一名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帐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到乡镇经管站按时报帐记帐。

第十四条 乡镇经管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乡镇经管站代管村级财务要按照规定设置财务帐薄、记载财务事项、管理现金收支和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报送财务报表。代管村级帐目、资金,要手续清楚、会计核算及时、帐目清晰、责任明确。乡镇经管站每月末要与村财会人员核对有关帐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乡镇、村两级帐帐、帐证、帐款、帐物、帐榜五相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要进一步加强对村级各项收入的管理。收取的大额现金(1000元以上)应在当日内送交乡镇经管站并及时存入银行,收取的小额现金可在3日内上交,村集体的资金收入不得坐支。乡镇政府要针对坐支和村干部直接经手现金收支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时报帐等问题,建立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乡镇经管站代管村级财务要严格有关财务手续。乡镇经管站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严禁入帐。对违反财经法纪、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应查明情况,提请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置。大额支出(500元以上)须经村委会研究并提出申请,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才能入帐。同时,要严格支取代管资金的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由乡镇经管站站长负责审批并办理支款手续后方可支取。不论是报销开支,还是支取各种款项,都要严格手续,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集体资金。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以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便于群众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的帐目实事求是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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