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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9-18 11:52:14              点击次数: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负责对集体资产的审计;

(三)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要经本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并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以及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帐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审计工作。乡镇经管站负责本乡镇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派,开展专项、专题审计;可根据乡镇、村等有关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开展委托审计;可根据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常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发现资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和完善;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严重违反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向其委派或委托的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应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经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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