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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53号建议的答复 
届  次:
 
编  号:
 
承办单位:
 
吸收采纳:
已解决 
发布时间:2019-03-15

长官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相关法规文件,赋予乡镇基层相应的执法权和处罚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现行《城乡规划法》已赋予乡镇政府针对违法建设的相关执法权。

行政执法权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代表所提建议的针对乡镇违法建设的执法权主要涉及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两项行政执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行政处罚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强制由法律法规设定,但我县仅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立法权,故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您所提问题我单位无法解决。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宁津县司法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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