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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宁津县民政局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第1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婚前先取得家庭教育育儿培训证再发放结婚的建议) 
届  次:
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编  号:
第15号 
承办单位:
民政局 
吸收采纳:
已解决 
发布时间:2022-06-30

张华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婚前先取得家庭教育育儿培训证再发放结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建议我单位不能实施。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二章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另外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第八章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所以该建议我单位不能实施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宁津县民政局

                                                                                    2022622

联系单位及电话号码:婚姻登记处 0534-5224220     联系人:焦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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