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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宁津县房产管理中心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第10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小区内建设电动车充电棚的建议) 
届  次:
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 
编  号:
109 
承办单位:
宁津县房产管理中心 
吸收采纳:
已解决 
发布时间:2023-10-23

 

宋雪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小区内建设电动车充电棚的建议收悉,现答如下:

20203月,市发改、科技、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16个部门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德发改基础〔2020113号)。我中心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有关工作,推动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老旧小区充电设施。我中心积极推动已建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应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2020年我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津县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字〔202030号),把电动车集中充电装置作为完善类改造内容之一;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实事求是,在有条件的小区设施充电设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关于规范电动车充电。我中心认真做好“日常+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将机动车、电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在居住小区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作为重点治理对象,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机动车停放、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并按照《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对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管理,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另外,对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通过“街道吹哨、部门报”工作机制和执法进小区活动共同解决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联系电话:5531787       联系人:王营

 

宁津县房产管理中心

202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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