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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第一百二十四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整治宁津县城区商苑小区北区(二区)大门门洞处管道长期漏水、小区地面低洼积水及一楼沿街餐饮商铺排放油烟的建议) 
届  次:
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编  号:
第124号 
承办单位: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吸收采纳:
 
发布时间:2024-06-26

张玉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宁津县城区商苑小区北区(二区)大门门洞处管道长期漏水、小区地面低洼积水及一楼沿街餐饮商铺排放油烟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如下: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商苑小区北区大门门洞处管道、小区地面均属于该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可以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的规定,通过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具体维修事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624

 

联系单位及电话号码: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31787         

联系人:刘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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