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现将《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18年7月17日,县政府印发的《宁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已满,需要继续执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完善城市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德政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三、起草过程
由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审批服务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及财务、法务相关专业人员,对《宁津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逐条进行了评估,其中5个单位共提出4条意见及建议,其中1个单位对该《管理办法》无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征收标准。一般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0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建设配套费(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五、主要变化
(一)第四条第(三)款:去掉“经县规划局审核批准”,改为“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享受第五条减免政策,凭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面积,补缴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150%征收城市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在缴纳配套费之前,不准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第五条开头:去掉“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三)第六条第(二)款:原为“县规划局负责核算征收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主管部门窗口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将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准为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改为“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算征收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携带有关建设手续,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务股一次性足额缴纳综合配套费,并将综合配套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准为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房产开发类项目供热专项配套费在预售公示期间到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缴纳,符合缴纳条件的非房产开发类项目供热专项配套费在施工前到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缴纳,对应缴未缴或未按标准缴纳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分别不准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