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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371402/2024_89247604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机构:
宁津县交通运输局

宁津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宁津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不定项勾选

抽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具体到条款内容)

发起处室

配合部门

配合室(单位)

检查主体及实施层级

1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1.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造价、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10%,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八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测站、招标预算科

安全科、执法大队

省、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2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10%,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质量监测站

执法大队

省、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3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岗位人员资质资格、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10%,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测站

执法大队

省、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4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对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5%,

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

路政大队

公路服务股、执法大队

省、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5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10%,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单程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有关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公共汽(电)车及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的完好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运输服务股

公安(交警、车管所)、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6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5%,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八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粘贴反光防撞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粘贴警示标识。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并向运输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危险货物托运人在交付危险货物前,应当登记查验运输经营者、车辆和人员的资格证件。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政务服务中心

公安部门

市、县级

交通运输部门

7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等。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20%,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政务服务中心

生态环境部门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8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许可范围为宁津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5%,1次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运输服务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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