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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政策】宁津县城乡特困人员养老保障和补贴政策
索 引 号:
371402/2021_68047119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0-20
发布机构:
宁津县民政局

【供养政策】宁津县城乡特困人员养老保障和补贴政策

来源:宁津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10-20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经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评(认)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1130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815元。

2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 155 元、258 元、550 元。

四、申请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乡镇(街道)社会大救助工作站、村(居)服务站或通过“德救助”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村(居)委会应当如实提出审核意见,提报乡(镇)、街道,并进行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批。

乡镇(街道)收到村(居)代办申请后,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申请对象姓名、保障人数、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过村(居)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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