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证指南
一、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12.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13.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上述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三、需提交的( 基本 )材料 :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特定公证事项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
按照《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办理相关公证事项,需缴纳公证费。
六、服务电话:0534-5211373。
七、服务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 40 下午 2:.00-5: 30。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