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全相浩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26-2号三层
代理人:沈静
被请求人:德州旭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建英
住所:宁津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代理人:陈海滨
案由: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与德州旭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ZL202280017207.2 站立深蹲负重起踵器)侵权纠纷。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案号:鲁德宁知法裁字〔2025〕22号),
由于以下原因: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请求人撤回行政处理请求。
□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局提出撤回处理请求。
□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处 理请求。
□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
经研究,现决定撤销此案。
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合议组:王晓艳 曹煜炜 胡文译
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