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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鲁德宁知法裁字〔2025〕22号
索 引 号:
371402/2025_97385111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5-12-02
发布机构:
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鲁德宁知法裁字〔2025〕22号

来源: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02

请求人: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全相浩

住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26-2号三层

代理人:沈静

 

被请求人:德州旭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建英

住所:宁津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代理人:陈海滨

案由: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与德州旭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ZL202280017207.2  站立深蹲负重起踵器)侵权纠纷。

 

我局于20251110日立案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案号:鲁德宁知法裁字〔2025〕22号),

由于以下原因: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请求人撤回行政处理请求。

□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局提出撤回处理请求。

□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处 理请求。

□被请求人死亡或注销,没有遗产或剩余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经研究,现决定撤销此案。

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合议组:王晓艳 曹煜炜 胡文译 

 

  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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