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与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多处骨折,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因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出院后,向王某多次索赔无果,遂来到宁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经工作人员了解,张某家庭困难,主要靠夫妻俩打零工获得收入,家里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事故导致张某短暂丧失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家庭日常支出。经审核,张某情况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宁津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有办案经验的律师办理此案。
下一步,宁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暖心工程紧紧抓在手上,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的法律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