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津县公证处受理了一例关于知识产权类的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称其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于前几日接到另一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指控甲公司侵犯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通知书,要求甲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利用该实用新型专利制造的产品。为证明甲公司在乙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运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销售,申请人向宁津县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该申请后,宁津县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尽快为其办理了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在网络平台上已被公开,为其之后可能涉及的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的相关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近年来,宁津县公证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保全证据公证,对难以取得或容易灭失的相关证据及时进行保全,为全县多家重点知名企业有效固定证据,有力维护了相关企业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贡献公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