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动物疫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要求,我县全面施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畜禽运输车辆应主动备案。现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畜禽运输车辆。
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条件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
(二)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
(三)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
(四)跨省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现所有畜禽运输备案车辆安装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三、备案程序
畜禽运输主体打开微信搜索“牧运通”小程序,或微信扫码直接进入(如下图)。
根据类型选择“贩运主体备案”或“车辆备案登记”。
(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程序。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
2.个人身份证(备案主体为从事畜禽运输单位的,需要提供法人的身份证);
3.健康证明(备案主体为从事畜禽运输单位的,需要提供所有从事畜禽运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二)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程序。备案时应当在“牧运通”信息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
1.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3.运输车辆照片,照片要体现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条件的全部要素。运输车辆为挂车的,必须与牵引车一同办理备案手续,变更牵引车的,须重新办理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手续。
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会告知备案人修正相关材料。

四、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及畜禽运输车辆义务
(一)未经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畜禽运输,患有人畜共患病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未经备案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畜禽。
(二)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三)从事畜禽运输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畜禽运输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检疫证明编号、畜禽名称、畜禽数量、运输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输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活动中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畜禽的处置情况。填写要规范齐全。跨省运输畜禽的备案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四)承运人运输畜禽时,必须使用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名称、启运地、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畜禽;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承运。
(五)从事畜禽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及运输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主动申请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未备案或伪造、变造、租用、借用畜禽运输车辆等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2022年3月份之前已备案的畜禽运输车辆,需要根据以上要求重新备案,在微信“牧运通”小程序中进行提交审核。
咨询电话:0534-522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