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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实施禁渔期的公告

来源:宁津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海河流域禁渔期管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海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宁津县禁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

海河流域宁津县所有水域,以及所属的所属的水库、湖泊、湿地。

二、禁渔期

2023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渔行为

1、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渔业和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全年禁止“电毒炸”等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行为。

2、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

3、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4、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5、禁渔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海河流域、水库等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执行专项(特许)捕捞有关规定。

四、违法处罚

对违反禁渔期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中国渔政亮剑2023”德州市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在禁渔期内开展电、毒、炸等严重渔业违法行为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间凡阻碍、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电话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  0534-5221500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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