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地区(行业)介绍、机构设置和职能、领导成员和分工、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发展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二)办事的程序、时限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本部门人社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
第十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宁津县农业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