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宁津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本年报中所列统计数据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在山东宁津信息公开目录(http://www.sdningjin.gov.cn/)全文公开。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宁津县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宁津县中心大街27号农业农村局,邮编:253400;电话:5221525,电子邮箱:njxnlj@dz.shandong.cn)。
一、概述
2020年,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宁津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直接指导下,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要求,严格遵照《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积极、主动、认真地将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局本年度共公开信息62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全局政务公开的经常性工作。
二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政府信息工作文件,进一步明确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同时,对我局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公开目录、发布内容等进行梳理,细化各环节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有效增强了各科室(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以门户网站为载体,努力打造网上政务公开平台
为增强社会各界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局努力打造互动与监督平台,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下,加强网站便民栏目建设。为方便公众办事,我局重点加强了组织机构、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政策咨询等栏目建设,将我局的职能、领导分工、机构设置情况,各科室(单位)职责、权限、工作范围和联系方式,重要政策法规以及每一个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纪律、主办人员、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极大方便了农业农村工作者和公众了解和参与各项农业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2020年,我局未收到书面或其它形式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20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主动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均未收取任何费用及减免情况。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2020年,我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2020年,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信息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确认所提交内容为可公开内容后,及时对拟定公开材料进行事前保密审查、事后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公开信息准确无误、符合要求的工作机制。
八、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九、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对《条例》的认识、理解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理解欠深刻、把握不到位的问题;工作机构人员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和监管力度还存在差距。 为了进一步做好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20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条例》学习,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处理能力。认真学习《条例》,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我们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没有对《条例》的正确把握和深刻理解,就做不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条例》学习和理解,对疑难或复杂事项,积极沟通协调,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滨州市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流程、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宁津县农业农村局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三)加强监督指导,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不断加强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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