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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宁津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10-12
宁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发票证明(开发项目价款凭证或不动产证)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售卖单位 需要缴存时一并开具发票。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审批部门 需要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到自然资源局办理。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审批局 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7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审批局 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8 身份证明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9 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发改部门 需要到发改部门办理。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发改部门 需要到发改部门办理。
10 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行政审批部门 需要到行政审批局办理。
11 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3700001017124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目手册和开发经营权证明后,即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五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推销商品房时,必须出示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证件或者标明其编号。”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 按照资质等级向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厅申请。
12 经营权证明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部门 依据开发项目向行政审批部门或住建厅申请。
13 开发项目市政验收意见表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住建部门 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14 前期物业核实证明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管中心 需要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15 供电设施验收证明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供电公司 需要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
16 住宅产业化核实证明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住建部门 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17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3700001017085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住建部门 需要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18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交付证明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3700001017086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2.【部门规章】:鲁人社规(2019)9号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第九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银行部门 提供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印鉴回执单,需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上传平台
19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17075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住建部门 提供规划、审批局、施工、建设、监理、设计、勘察、质检站、消防、防雷、人防、图审、档案等单位出具的材料,到市民中心申请办理
20 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签署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部门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22 人防设备检测(验)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出具人防设备检测(验)报告
23 人防设备出厂前产品质量检测具合格证明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3700001099011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3.【部委文件】(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出具人防设备出厂前产品质量检测具合格证明
24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人防主管部门 甲级国家人防办;乙级、丙级省级人防办申请办理
25 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单位及人员资质等级证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 住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
26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转换预案)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通过,2017年10月23日修订,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及相关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二)监理、施工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编相关文件
27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答复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3700001099013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证明身份的合法证明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3700002017061 《档案法》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公安、法院等部门 需要到相应职权的单位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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