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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来源:宁津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700000117093 行政许可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宁津县住建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700000117094 行政许可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7095 行政许可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3700000199019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4.【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3700000199020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4.【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3700000199021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者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并注重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经营。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3700000199022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中型、小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2016年5月鲁政字〔2016〕108号)将“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5.【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6.【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单建人防工程及拆除报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2016年8月鲁防工〔2016〕41号):“一、审批事项权限调整(一)新建和加固改造单建人防工程 1.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单建式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省人防办转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不含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按以下权限审批。”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700000199023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3700000199024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3700000199025 行政许可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2016年5月鲁政字〔2016〕108号)附件下放事项第65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和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征收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3700000417004 行政征收 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公布征收标准。

2.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

3.监督责任。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以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3700000717011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1.【行政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奖励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城市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奖励 3700000817019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奖励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部委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城市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700000817020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700000817021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做出并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对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3700000817022 行政奖励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条)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九条:“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五条:“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奖励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二)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评审 3700000817027 行政奖励 1.【法律】《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3.【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实施示范带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双控”体系建设标杆企业创建活动,落实信誉加分等激励政策,提高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指导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指导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对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3700000817029 行政奖励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合考核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700000899003 行政奖励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保护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4.【部委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组织本级单位开展选拔推荐工作,选拔推荐本级拟表彰对象 直接实施责任:

1.1、依法依规推荐拟表彰对象。

2.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指导监督责任: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二十二条:“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城市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照明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城市照明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6 行政检查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含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7 行政检查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建设部令第124号,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委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8 行政检查 1.【null】《null》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null】《null》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81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新建项目落实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4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2.【null】《null》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5 行政检查 1.【法律】《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4.【null】《null》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各类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标准化法》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6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                               
3.【null】《null》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县级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或依法查处,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情况进行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null】《null》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9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进行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0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3.【部委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1 行政检查 1.【null】《null》
2.【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3.【规范性文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2月建市〔2008〕4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鲁建执字〔2009〕7号)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2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4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96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97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施工图审查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三十五条:“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 ”                                                                                                               
3.【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98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99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3.【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0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5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4.【null】《null》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6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绿色建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7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10月住建部令第1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抗震设防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本行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检查 3700000617108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9 行政检查 1.【规范性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2004年9月6日印发)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11 行政检查 1.【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鲁建发〔1999〕73号,1999年11月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112 行政检查 1.【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0 行政检查 1.【null】《null》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4.【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七十九条:“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1 行政检查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2019年4月修改)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主席令第13号)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指导、管理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3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和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驶证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4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4 宁津县住建局 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开工建设前备案的行政检查 3700000617125 行政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限额以下小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工程开工建设前备案的行政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3 行政检查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3月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3月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4 行政检查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国人防〔2013〕417号)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初审通过;(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5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6 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7 行政检查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党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8 行政检查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9 行政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1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十条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0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5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370000101708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办理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3700001017086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2015年1月1日施行):“改革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收取和使用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04〕23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专用账户。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共管协议,协议中须约定:动用保证金,需三方达成一致。⑶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可免予缴存保证金;上一年度严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较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2%的比例缴存保证金。每年春节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履约拨付情况、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欠薪事件处置情况,对其保证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动态管理名单、缴存比例调整及依据,必须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⑷现行财政专户中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仍按鲁建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和返还,到全部返还后该财政专户自然取消。⑸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具体程序,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2.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招标文件备案 370000101708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文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

2.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3.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370000101708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进行批准。

2.监督责任。对批准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3700001017090 其他权力 1.【法律】《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一条:“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事宜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招标投标法》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370000101709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70000101709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3日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370000101709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二条第五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700001017095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工法评审 3700001017096 其他权力 1.【部门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2014年7月16日修订)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2.【省委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鲁发〔2018〕28号,2018年6月):“(七)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施工新技术集成创新和先进适用工法创建工作。”
3.【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2018年8月)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推广应用,指导企业开展企业级工法创建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本行政区域工法推广应用。

2.指导企业开展企业级工法创建活动。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3700001017097 其他权力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2009年6月鲁建发[2009]11号)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2年7月第一次修正,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2009年6月鲁建发[2009]11号)第十一条:“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工作人员在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3700001017098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验收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3700001017099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0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8年1月2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备案 3700001017111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3年8月实施)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3700001017112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控制价备案 3700001017113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4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5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备案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7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当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门规范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2014年10月建质﹝ 2014﹞154号)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8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第714号号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依法依规办理手续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办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700001017119 其他权力 1.【法律】《消防法》(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公务员法》
2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 3700001017120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采集并上报信用档案信息。

2.加强信用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并定期将监管情况上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1.【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无效行为的认定 3700001017122 其他权力 1.【法律】《招标投标法》
2.【null】《null》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无效行为的认定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无效的认定。
1.【法律】《招标投标法》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5 宁津县住建局 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开工建设前备案 3700001017126 其他权力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限额以下小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工程开工建设前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1.主动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便于申请人阅取。2.建立健全备案抽查制度,对备案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 3700001099009 其他权力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鲁政字〔2015〕279号)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防要求许可”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按照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 3700001099010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5月,鲁政字〔2014〕100号)附件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实施机关由省人防办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有关决定行使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查,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99011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3700001099012 其他权力 1.【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2.【null】《null》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核准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核准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3700001099013 其他权力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5〕12号)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登记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1 宁津县住建局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 3700001099014 其他权力 1.【部委规章】《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20日,国人防〔2013〕417号) 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部门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办理规定》(鲁防发〔2017〕4号)第四部分:“将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备案,调整为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年度备案由省人防办负责,项目登记由设区市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项目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登记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登记程序。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设计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3700001099015 其他权力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组建,战时根据需要扩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2.依法依规实施组建。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组建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从组建安排的,依法采取措施。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普宣传 3700002017040 公共服务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订)第八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四、保障措施。(七)开展宣传培训。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等,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
3.【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四、保障措施.(四)开展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在省有关奖项推荐评选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的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关知识和经济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同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普及宣传。 直接实施责任:

1.开展节能宣传周,集中科普宣传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提升民众节能意识,倡导绿色生活。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7041 公共服务 1.【null】《null》
2.【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3.【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16〕8号)第一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第二条:“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第六条:“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试行)》(鲁政办发〔2010〕70号)第六条:“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2.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3.形成或者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5.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6.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2.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不向来办事人员解释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3.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的;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2.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3.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4.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5.不遵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事推诿,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多次受到投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6.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两年为不满意等次的。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3700002017061 公共服务 1.【null】《null》
2.【法律】《档案法》
3.【部委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4.【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制定县级城建档案利用服务相关制度、程序,主动公示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稿等有关工作 信息公开 3700002099003 公共服务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省委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负责县级人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人防专业资质企业信息查询 3700002099004 公共服务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负责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人防专业资质企业信息提供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开展公众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3700002099005 公共服务 1.【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内容的通知》(鲁防发〔2014〕4号)“五、几点要求。(三)积极协调密切合作。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由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应急办、团委、妇联、科协等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在青少年素质拓展教育中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内容、增设相应训练器材与场所的计划方案,因地制宜地落实训练设施建设和训练器材配置,积极协助教学,及时解决教育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组织好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青少年开展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3700002099006 公共服务 1.【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第18条:“改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安排省级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政府分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负责人到相关军事院校有关班次接受国防、人民防空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人民防空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列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将人民防空知识技能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落实师资培训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2.【省委文件】《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20号)第26条:“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电、人民防空、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结合防空警报试鸣、防灾减灾日、国际民防日、国家公祭日等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教育体验场馆,有条件的可以建设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县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3700002099007 公共服务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 3700002099008 公共服务 1.【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专项演练可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2015〕1号)“三、加强人口疏散综合演练,提高民众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人口疏散演习演练。各级人民防空、民政、地震等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应急避难等预案要求,明确疏散路线、疏散方法、安置程序以及物资经费保障等内容,确保民众能够在灾后安全、迅速、有序进入疏散地域。要结合人民防空实战化建设和警报试鸣制度,加强民众的应急疏散演练,把对民众的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作为演练的重点内容,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对接,相互支持配合,按照‘5、3、2’(即:省每5年一次、各市每3年一次、各县市区每2年一次)的演练制度要求,适时组织防空防灾综合性演练,切实提高城市居民应急疏散能力和疏散设施的综合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 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3700002099009 公共服务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防空防灾警报发放 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3700002099010 公共服务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 警报试鸣中学生应急演练 3700002099011 公共服务 1.【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专项演练可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2.【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2015〕1号)“三、加强人口疏散综合演练,提高民众应急反应能力 8.加强人口疏散演习演练。各级人民防空、民政、地震等部门要按照防空防灾、应急避难等预案要求,明确疏散路线、疏散方法、安置程序以及物资经费保障等内容,确保民众能够在灾后安全、迅速、有序进入疏散地域。要结合人民防空实战化建设和警报试鸣制度,加强民众的应急疏散演练,把对民众的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作为演练的重点内容,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对接,相互支持配合,按照‘5、3、2’(即:省每5年一次、各市每3年一次、各县市区每2年一次)的演练制度要求,适时组织防空防灾综合性演练,切实提高城市居民应急疏散能力和疏散设施的综合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警报试鸣中学生应急演练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 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指导全县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人防警报器安装 3700002099012 公共服务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防警报器安装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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