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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津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1-11-18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保证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充分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教体、工信、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城管、人防、供电等9个市直部门(单位),制定印发了《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文件适用范围

在德州市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有关工作部门(单位)的职责。办法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人防、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工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

(二)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充电、通信等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并符合设计标准;按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落实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情况;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三)明确了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意见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验收合格(备案)的证明材料;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协议)证明;充电、通信等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符合设计标准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落实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的证明材料;住宅项目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四)明确了联合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的关系。联合验收包含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

(五)明确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六)明确了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七)明确了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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