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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宁津县水利局 联系人:李志刚 联系电话:0534-5221327 |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在建水利工程 |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八条 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用水单位/个人 | 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 日常检查 | 每年两次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监管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在建水利工程 | 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对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后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日常检查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及各参建单位 |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年抽查十次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在建工地 | 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合理性及相关材料设施的质量安全进行审查复核;对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日常检查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项目招投标单位 | 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 | 日常检查或其他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
对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节约用水条例》 3.《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取用水户 | 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是否符合计划用水管理要求;是否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非常规水;工业企业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是否按规定回收利用;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是否符合要求 | 日常检查 | 每年两次 |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1.《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2.《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 | 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是否按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现场垃圾是否及时清理;是否影响河道安全等 | 日常检查 | 每个涉河建设项目最少三次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城市供水和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 | 1.《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 2.《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山东省城市供水条例》 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供水工程设施、供水管理单位 | 有无安全生产隐患、是否进行水质化验、是否记录制水等相关台账;是否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中规定的检测项目、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 日常检查 | 每年两次 | 重点检查事项 |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在建水利工程 |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农民工、环保等规定情况 | 日常检查 | 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 |
备注:1.“涉企”是指行政检查的对象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检查主体为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如有配合部门的一并填入。 3.检查方式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