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来源:柴胡店镇 发布时间:2018-02-23
民间纠纷调解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民间纠纷调解。
二、办理依据
1.《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通过)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司法部令第8号)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柴胡店镇便民服务大厅
四、办理条件
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相关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柴胡店镇便民服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0534-58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