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出借财政性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柴胡店镇 发布时间:2018-03-23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
有关部门:
为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预算正常执行,根据《关于进一
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
175 号)和《关于加强财政暂付款管理的通知》(德财库〔2017〕
16 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出借财政性资金须经县政
府批准。严格财政预算约束,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
予安排。确需支出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预算,不留后遗症,
坚决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
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
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
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
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严格按规定处理财政对外借款。对能够收回的暂付款,
要在当年年底前收回;对预算单位可通过扣缴、冻结等方式还款;
对非预算单位由政府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对于确因借
款单位或企业资金不足暂时仍不能收回的,要制定具体回收计
划,重新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回收时间和相关责任,并要定期下
达催款通知进行追偿;对于政府公共支出的项目,要通过调整本
年预算或分年度列 入预算逐步予以消化;对经核实确已成为坏账
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同时保留追索权,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