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
为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6日起全面取消我市二手车迁入限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不得以任何非安全标准(包括且不限于车辆排放标准、使用年限、生产年份、车型种类)为由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坚决杜绝排放不达标机动车迁入我市。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