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整合、开发、利用我县文化旅游资源,加快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步伐,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文化旅游产业范围。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旅游产业包括旅游住宿接待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餐饮业,游览休闲娱乐业、旅游购物业、养生养老业。
第二条优惠政策范围。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文化旅游产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在我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我县文化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且投资达到下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审定的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优恵政策。对引进的知名文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纳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由县级领导包保推进,依法免除其建设期内收取的部分县级行政规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相关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其他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标准执行对于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或者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款)超过10亿元(会10亿元)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县政府奖励投资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对于投资基础设施、博物馆、标志性景观等非出售产权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为便于统一实施,协调推进,县政府委托其代建,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额。
第四条优惠政策落实。投资人凭相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凭证,向县政府申请奖励。
第五条此优惠奖励政策为文化旅游产业的最高限额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县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额、影响力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享受优惠对象,确定奖励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兑现奖励优惠政策。
第六条本优恵政策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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