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两高院《司法解释》最新明确规定:不管是使用禁用农药、限用农药,还是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都是违法行为。为确保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种植户的合法权益,现致信提示广大种植户,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到如下要求:
一、严禁在蔬菜、瓜果上使用甲胺磷、涕灭威等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农药。
二、购买农药要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合法经营门店购买,注意留存购买凭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按照农药标签的登记作物范围、用量、方法等内容科学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改变施药方法、增加用药剂量和次数。
四、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始终坚持采收、销售安全间隔期满后的农产品。
五、蔬菜生产基地、合作社等要严格按照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相应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特别是种植“三品一标”产品,做到按生产规程及标准生产。做好《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详细、全面记载每一次施肥、施药、除草、收获、销售记录,做到不漏记,并保存两年以上。
六、要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自我质量控制和自我承诺,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才能上市销售。决不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产品。
七、强化环保意识,不得随意乱扔乱弃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主动交回农药经营者,回收处置。
八、主动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检查指导和检测机构检测抽样,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九、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及违法后果: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3、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禁用农药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各位蔬菜种植户要自觉履行生产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时刻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机感和警惕性,严格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安全、优质的农产品,为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和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0.7.9
附件:禁限用农药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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