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按照宁津县司法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德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对系统内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宁津县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已经县司法局审核,现予以公布。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职责变化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
2020年9月17日
宁津县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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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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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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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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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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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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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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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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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370116001092
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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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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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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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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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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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和学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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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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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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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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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和学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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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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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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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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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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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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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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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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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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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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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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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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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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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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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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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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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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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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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的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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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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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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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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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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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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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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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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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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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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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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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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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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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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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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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3701160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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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二)监测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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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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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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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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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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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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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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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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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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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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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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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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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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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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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监测单位出具的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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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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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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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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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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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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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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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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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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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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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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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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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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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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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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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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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应急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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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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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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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700000116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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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修改)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2019年6月修改)附一:“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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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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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自然资源部门、当地政府出具的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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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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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370116001092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370116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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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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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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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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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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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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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
370116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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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19年8月修改)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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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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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培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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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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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37000001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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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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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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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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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