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设置条件
托育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三、托育机构登记
(一)举办托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一般要包含“托育”字样。
(二)登记注册机关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登记;举办事业单位性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托育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登记。
2、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和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三)登记机关按照有关登记注册程序、条件,认真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完成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变更、注销等信息,登记机关也要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相关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及时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
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
三、托育机构备案
(一)备案所需材料
托育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后,应当在正式营业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通过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在线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托育机构备案书》(见附件2)。
2.《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4.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托育机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住建部出台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5.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卫生保健人员应持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中专以上专业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健康合格证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6.妇幼保健机构出具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因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旧动能转换区无妇幼保健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相关职责,下同)。新设立的托育机构,应符合卫生保健工作要求(附件4),按照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卫生评估申请(附件5),妇幼保健机构依照标准(附件6)对其进行检查评估。评价合格者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评估。对已经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育机构,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检查评估。
7.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该类托育机构备案时需提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托育机构,不需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8.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涉及托育质量和托育安全并与托育机构管理相关的制度,如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示制度、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
(二)备案相关事项
1.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完整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及相关规定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2.经现场核查备案内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附件7)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8),每季度末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附件9)。不符合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3.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核准登记后未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信息,每季度末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附件10)。
4.托育机构变更或注销的,托育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之内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并告知所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四、监督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20〕8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托育机构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11。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
5.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6.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7.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8.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9.托育机构备案信息公开表
10.已登记未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信息公开表
1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电话
附件1
托育机构备案系统使用说明
托育机构备案通过网上申请方式进行,系统支持电脑网页版和手机APP应用软件两种模式。
一、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网页版)
推荐使用谷歌、火狐浏览器登陆网站,完成注册后,上传备案资料。
二、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端)
通过手机QQ或者手机浏览器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安装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APP软件,完成注册后,上传备案资料。系统支持备案自测功能。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卫生健康局:
经 (登记机关名称)批准, (托育机构名称)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局)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托收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 案 承 诺 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婴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要求
一、托育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二、托育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三、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全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当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四、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当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五、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托育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_________:
本机构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机构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 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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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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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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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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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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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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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
境
卫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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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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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2分)
?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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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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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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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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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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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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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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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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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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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卫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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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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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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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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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5分)
?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5分)
?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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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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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健
室
或
卫
生
室
设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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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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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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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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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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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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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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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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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消毒剂(2分)
?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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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配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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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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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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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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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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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分)
?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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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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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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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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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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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保
健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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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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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 一日生活制度(1分)
? 膳食营养计划(1分)
? 体格锻炼制度(1分)
? 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 伤害预防制度(1分)
? 健康教育制度(1分)
?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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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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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托育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育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7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卫生健康委(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8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9
托育机构备案信息公开表
公开单位: 卫生健康局 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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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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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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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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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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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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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机构性质: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填写。
2.备案状态:按“已通过”“未通过”“注销”填写。
3.备注:发现备案内容不符合的,按“不符合设置标准”“不符合管理规范”或“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填写。
4.本表事项变更备案的,更新后按规定时限公开。
附件10
已登记未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信息公开表
公开单位: 卫生健康局 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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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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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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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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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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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机构性质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填写。
附件11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咨询电话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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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 德城区卫生健康局
|
0534-2181679
|
| 陵城区卫生健康局
|
0534-8285683
|
| 禹城市卫生健康局
|
0534-7222501
|
| 乐陵市卫生健康局
|
0534-6990827
|
| 宁津县卫生健康局
|
0534-5535822
|
| 齐河县卫生健康局
|
0534-5331001
|
| 临邑县卫生健康局
|
0534-7803838
|
| 平原县卫生健康局
|
0534-2165717
|
| 武城县卫生健康局
|
0534-6762108
|
| 夏津县卫生健康局
|
0534-7873115
|
| 庆云县卫生健康局
|
0534-3778801
|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
0534-5011293
|
| 德州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
建设服务中心
|
0534-7909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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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印发
校对人:张丽娜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