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要闻动态 >部门动态 >正文

气瓶充装“十不准”来喽!

来源:宁津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 不准充装未获得气瓶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生产或未经制造监督检验合格的气瓶。

2. 不准充装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或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3. 不准充装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非法改装、翻新及报废或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

4. 不准充装瓶阀等安全附件不齐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损坏以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5. 不准充装待充装介质与气瓶标志涂覆规定盛装介质不一致的气瓶以及违反充装规定超压、超量充装的气瓶。

6. 不准充装外观变形、明显损伤或瓶内介质不明、压力显示异常、出现泄漏、异常响声等问题的气瓶。

7. 不准充装时向气瓶内添加可能对气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损伤的物质。

8. 不准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

9. 不准未获取气瓶充装许可资质单位或者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人员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10. 不准在充装区域易燃、易爆、毒性气瓶浓度超过规定值或者气体充装设备、系统的压力超过规定值等存在安全隐患状况时从事气瓶充装作业。

目录管理登录 |  政务邮箱 |  政民互动后台
中共宁津县委 宁津县人民政府主办 宁津县大数据中心承办
网站监督电话:0534-5222244 地址:山东省宁津县中心大街17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4220021 鲁ICP备06041326号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
支持Ipv6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