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河湖管理社会参与度,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我县河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查处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入举报范围的河湖(段)为宁津县境内所有省、市、县、乡级河湖(段)。
第二条 对河湖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有奖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个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有效举报需提供涉河湖违法问题的对象、详细地点、违法形式等基本情况,并应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县河长办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保密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县河长办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第四条 同一河湖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并依法处罚的,根据所举报的涉河湖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况,情节轻微的给予最高50元奖励,情节严重的且能提供完整违法活动影像证据的最高给予200元奖励:
(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破坏堤防(河坡)行为的;
(二)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未经许可穿越、跨越河湖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
(三)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排放污水、污染物的;
(四)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大量(成规模或连片达到10平方米或以上)倾倒、弃置、掩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的;
(五)围垦河湖、填埋河道的;
(六)在河湖内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
(七)侵占、毁坏堤防、护岸及各类监测设施、防护设施影响河湖正常管理的;
(八)大面积(连片面积达到20平方米或以上)破坏河湖生态植被的;
(九)造成河湖水污染、破坏河湖水环境或者影响河湖行洪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核准后发放,领取奖励金时举报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或举报未能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被举报行为在举报前已被县、镇河长制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知悉,已进入有关程序正在处理的或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河湖违法行为正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水资源污染等后果发生的;
(五)经受理,查处部门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进一步提供确凿事实的;
(六)举报方为负有河湖管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事项的。
第八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线索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扰乱河湖管理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接到各类举报事项,需如实填写《宁津县河长制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信息登记表》。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有效举报后,县河长制办公室还应如实填写《宁津县河长制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举报人领奖时,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如实填写《宁津县河长制湖长制群众监督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
第十条 举报通信地址:宁津县城区中心大街41号,邮编: 253400
举报电话: 0534-5585779
监督电话:0534-5221327
电子邮箱: njxhzzbgs@126.com。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津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