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从 12 月 1 日起至 3 月 10 日,宁津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共同开展为期 100 天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百日集中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责任重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新要求,打造京津冀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保障元旦、春节、冬奥会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定,保障农民权益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决定在全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百日集中行动,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针对我县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控风险隐患,结合今年以来上级部门及市本级农产品抽检中出现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的安全用药巡查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向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稳定和优化农资市场秩序。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全方位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着眼长远、长短结合。既抓治标、又抓治本,既严防死守、又常态长效,通过执法整治,堵塞漏洞、消除盲区,健全完善管长远的体制机制,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铁腕治理。对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问题,一律严肃处理,坚决防止酿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多重布控,齐抓共管,加强工作联动,扎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起全流程、多层级的安全保障网。
三、整治重点
根据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以下整治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执法检查。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养殖)业基地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等为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物质、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未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以及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种植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在蔬菜、食用菌等作物上使用甲拌磷、克百威、涕灭威、毒死蜱等禁限农药,是否超剂量、超范围、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并如实记录农事操作情况、病害发生情况、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保存二年以上,是否有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是否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
2、养殖环节:养殖场(畜牧、渔业)档案是否规范;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记录是否规范;是否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药物;是否使用所谓“瘦肉精”“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是否规范,粪污处理设施是否利用、运行;是否存在陈旧老化破损渗漏等情况;是否防雨防渗防溢流;有无粪污随意露天堆存情况;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许可证是否过期;有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
(二)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加大对农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检查力度,对重点农事、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开展集中重点检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堵塞假劣农资流通渠道。加大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销售量大、与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联系紧密、群众反映多或容易影响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着力解决抽样与结果处理衔接问题,发挥质量抽检作用,加大不合格产品查处力度,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1、种子生产经营环节:开展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行动。重点查处是否存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不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营未登记备案品种、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种子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全力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格品种管理,加大市场抽查督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营造激励保护原始创新的良好环境。
2、农药生产经营环节:农药生产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生产过程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规定;是否落实原材料进货、农药销售记录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情况。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禁用高毒农药、隐性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农药经营者是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经营场所与农药经营许可证书中标注的地址是否相符;是否具备经营人员、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制度等条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是否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落实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制度;是否落实采购农药查验和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是否销售百草枯等禁用农药。
3、肥料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查处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等违法行为。
4、兽药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查处是否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经营人用药品、是否存在超出代理范围经营、是否有效使用兽药可追溯系统;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夸大适应症或更改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和二维码追溯标识;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二维码追溯制度;兽用处方药是否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查处是否存在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不遵守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未对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使用非法添加物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销售、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按照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动物卫生与畜禽屠宰监管力度。开展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执法检查,通过监督检查、接访举报、专项行动等方式,加大排查和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调运、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和私屠滥宰。
动物防疫检疫环节:重点查处畜禽屠宰厂(场)是否严格落实停食静养、非洲猪瘟自检、瘦肉精检测、屠宰同步检验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等各项制度。禁止收购、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已经死亡、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尚在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屠宰其他情形的畜禽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是否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和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违法行为。屠宰企业是否已经使用新系统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是否制定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操作规程及官方兽医管理办法,是否明确协检员工作范围及承担的责任及义务,严禁由协检员独立检疫出证;是否使用检疫证章数量与实际不符情况。流通环节生猪贩运人及贩运车辆进行备案管理情况,动物卫生检查站工作流程、查验记录等制度执行情况。
四、整治时间
宁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百日集中行动于 2021 年12 月 1 日开始,到 2022 年 3 月 10 日结束。
五、整治步骤
这次集中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县镇联动、全面排查阶段(2021 年 12 月 1 日-2022年 1 月 20 日):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百日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走访调查、暗访暗查、有奖举报等方式,按照整治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排查,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改尽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明确整改时限,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将每日排查情况计入问题台账(附件 3),报县级备案。排查期间,农业农村局组织专项督导组,由领导干部带队,每个乡镇(街道)督导检查不少于 2 天,对全县范围内种养殖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动物卫生与畜禽屠宰环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各乡镇(街道)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各乡镇(街道)列为必查范围,
并根据人口数量、生产规模随机抽取 1-2 个乡镇进行检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在常规监测密度的基础上增加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查20-60批次。
(二)规范市场、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年 2 月 20 日):各级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加强种养殖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动物卫生与畜禽屠宰环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屡查屡犯、顶风作案的企业和门店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公安机关要认真审查获取的案件线索,依法用足用好初查措施,认真开展线索经营,力求将线索经营成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带有“潜规则”性质、新型的种养殖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动物卫生与畜禽屠宰环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犯罪线索,要强化大案攻坚意识,讲求侦查谋略,集中优势警力,深入分析研判,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方位打击种养殖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动物卫生与畜禽屠宰环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犯罪行为;要采取个案突破、整体推进,一地突破、全市联查等方法,促进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宁津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多发高发的重点地域、突出问题,采用联合执法、检打联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种养殖生产环节、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动物卫生与畜禽屠宰环节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决不放过。要完善大要案件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要案件,端掉一批制假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作用。
(三)巩固提升、建章立制阶段(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年 3 月 10 日):宁津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此次集中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总结评估本次工作,梳理专项整治期间解决的突出问题,取得可检验、可评判、可感知的成果。
六、整治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百日集中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百日集中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对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大工作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狠抓执法办案。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防止“人情案”、“关系案”。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把普法工作融入农产品质量案件查办全过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树立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百日集中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宁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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