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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02

我县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每月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月足额缴纳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从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的次月起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并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的(含缴费当月)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未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的,从再次开始缴费起计算,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补足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

如有相关参保缴费问题请咨询宁津县医疗保障局征缴科,电话:0534-542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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