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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12

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

 

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购药,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单纯高血压和糖尿病(不使用胰岛素治疗)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400元,糖尿病(用胰岛素治疗)和 两病同时患的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为600元。

两病患者并发合并症的,达到门诊慢特病条件的,可及时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两种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供近期住院病历或连续门诊病历、长期用药记录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到市内任何一家一级及以上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填写《高血压糖尿病确认信息表》。

2)定点医疗机构对申请资料按时审核。

3)审核通过人员携带确认信息表到门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系统登记,登记当日即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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