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药经营单位(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为确保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请本县域内所有持证经营主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材料提交至宁津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提出延续申请。
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附: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https://h5.clewm.net/?url=qr61.cn%2FobnzNP%2FqU6nB68&hasredirect=1
附件2: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https://h5.clewm.net/?url=qr61.cn%2FobnzNP%2Fq4ZiE8K&hasredirect=1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