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津县公租房长期失联租户的公告
宁津县房产管理中心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津东社区1号楼1单元601室公租房住户张清山,累计1年未进行复核,长期无居住痕迹,也未办理退房手续,根据《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租房或者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第四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租房:(二)长期无法联系到保障对象的。
我单位工作人员多次采取电话与入户走访等方式,均未与承租人取得联系,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请张清山家庭携带承租合同主动到我单位(宁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110室)进行复核,如限期内仍未到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或未作答复,将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和相关权益,届时将作无主处理收回房屋,纳入公租房空余房源。
宁津县房产管理中心
2025年1月7日
鲁公网安备 37142202000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