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宁津市监罚送告〔2025〕22号
德州锦凌鸿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01月0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津市监处罚〔2025〕2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津市监处罚〔2025〕22号),内容是:你单位截止2023年12月31日前连续两个年度(含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连续两个年度未缴纳社会保险,一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经过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停业处于未经营状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 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津市监处罚〔2025〕2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刘晓霞 联系电话:0534-5556315 0534-5221226
联系地址:宁津县福宁大街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