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如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从注销之日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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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宁津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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