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3〕124号)
二、个人借款人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 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 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 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 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 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 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 按照每个创办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
三、企业借款人范围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
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 贷款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 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 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政策时限
即时办理
五、申报程序
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公共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金融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六、联系电话:
0534-5421929
七、责任科室
宁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