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人员范围和认定办法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文件依据
《德州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德人社发〔2019〕7号)
三、咨询电话
0534-5421929